工信部修订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门槛”
2016-12-18

12月13日,工信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从企业的设立和布局,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发展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12月13日,工信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旨在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用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 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 15 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 10 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 3 万吨以上。 (二)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 3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1.5 万平米;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 2 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1 万平米;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 1 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5 千平 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有打包设备、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以及使用 30 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应通过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 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 0.2 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通过 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对应工种职业技能证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建和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2012 年 9月 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47 号)同时废止。(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 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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